第十三章 暫時性差異
(一)基本界定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額。
(二)暫時性差異的分類
根據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未來多交稅)
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情況:
(1)資產的賬面價值(100萬)大于其計稅基礎(80萬)。
(2)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未來抵扣金額=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未來抵扣金額
2.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未來少交稅)
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產生于以下情況:
(1)資產的賬面價值(100萬)小于其計稅基礎(150萬)。
(2)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未來抵扣金額=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未來抵扣金額
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及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減少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某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后,因為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面價值0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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