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啟新征程,2021年中級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知識點已經準備好,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的復習,早日取得中級會計師證書!
2021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解除
1. 約定解除
協商解除 | 合同生效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 |
約定解除權 |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 |
2. 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即單方通知對方就解除。
法定情形 | (1)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屆期違約:遲延履行,經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 (4)根本違約: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直接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特殊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 (1)不定期租賃:雙方隨時解除。 (2)承攬合同:定作人隨時解除。 |
3. 解除權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二)抵銷
1. 法定抵銷: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互負 | 雙方互負債務 |
同類 | 只要求種類、品質相同;不要求數額或價值相同 |
性質 | 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通知到達對方生效,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
不能抵銷情形 |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等標的為勞務的);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5)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
2. 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三)提存
1. 債務人可以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2.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免除與混同
1.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2.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以上就是中級經濟法考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想要了解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持續關注本站。中級會計考試網不僅向大家提供考試資訊,更有中級會計證書培訓精彩課程,點擊加入>>中級會計備考交流群,每日分享資訊及備考資料哦!
2022年四川會計考試信息歡迎關注四川會計考試頻道,或關注四川中公教育微信號(scoffcn),及時掌握公考資訊!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友提供或網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